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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告人许某乙商议达到投毒捕鱼的定见。2018年2月10日13时许,由被告人许某甲出资,从仁怀市九仓镇小湾街上罗某店肆内购买4瓶甲氰聚酯农药,投进到九仓河上游九仓镇三涨水村盖板沟组“油潮庆”(小地名)河段,形成该河段内很多鱼苗和螃蟹等动物中毒逝世。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兄弟回来九仓河上游用网兜打捞毒死的鱼时被大众告发,后被公安机关捕获。另查明, 被告人许某乙于2018年4月20日在九仓河上游段某处水域补投鱼苗100公斤。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投进农药毒鱼的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属率直,依法能够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许某乙在本案中处于隶属位置,系从犯,应从轻处分,其在案发后在九仓河段补投鱼苗修正天然生态环境,有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故本院决议对被告人许某乙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定被告人许某甲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许某乙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环境刑事案件中应以生态修正为审判作业的落脚点,活跃探究生态环境司法修正,尽力构建惩治环境资源违法违法、参加社会归纳治理和康复性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生态环境司法维护机制。生态修正能够在诉讼中进行,由行为人的近亲属代为施行,也可由行为人在康复自在后自行施行。一起,被告人认罪悔罪,活跃实行生态修正计划或许交纳生态修正费用的,应结合违法情节归纳考量给予处分。生态修正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修正办法的多样性、可行性和生态修正活动专业性,加强与林业、渔政等有关环境行政部分的和谐合作,一起探究符合实际的环境修正办法,并由相关部分参加生态修正活动的监督检验,保证生态修正取得实效。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关押的情况下,能够由其亲属代为实行放养鱼苗100公斤的计划,以补偿其对生态环境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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