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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改制更名的公告:经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管理委员会赞同,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我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悉数债权债务,以及各种专业和特别资质证照等,由改制后的我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上海清算所)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从《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从属于政府,施行政府录用或员工推举并经政府审阅赞同的厂长(司理)担任制,重视从属联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明晰、权责清晰、维护严厉、流通顺利”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树立清晰的以财物为枢纽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管理结构不同。国有要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担任,代表国家对国有要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财物保值增值情况施行监督。

  (4)管理者人物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司理)是上级录用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运营中处于中心位置。国有独资公司总司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担任,依据董事会的决议计划,对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职责,董事会与总司理之间是一种聘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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